【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3信息】 某市属稽查局在对某公司2001年地方
税收征管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1年9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
计算错误多申报缴纳税款5000元,市地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及
时退还了该公司多缴的5000元税款。
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税款在什
么情况下办理退税及如何退税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这是税
务机关发现后主动退还的情况。主动退税没有期限的规定,即税务机关在什么时候发
现均应立即退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办理退税手续的时限,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其次,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
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这是纳税人
发现后申请退还的情况。
在此情形下,第一,申请退税有时间限制,即必须自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年内。第二,办理退税有时间限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办理
退税手续时限为“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
还手续”。第三,可以加算银行利息的退税有范围限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
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第四,利率标准有规定,《税收征管法
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规定“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五,加算利息的起息时间有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实施新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的规定,加
算利息的起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对以前的多缴税款不退还利息。
再有,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诉多缴税款的
原因和多缴税款的税额,同时提供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书面申
报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税务机关填发《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手续。
最后,纳税人如果有欠缴税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税务
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纳税人对超出欠缴税款的多缴税款和利
息,税务机关应当退还纳税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