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如何转移?
录入时间:2003-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3信息】 职工在调动工作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
是在同一统筹范围内调动,二是跨统筹范围的调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的
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应分两种情况转移。
一、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二、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按下
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
(一)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
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账
户全部储存额。
(二)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
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
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
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未建立个人账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
存款利率计算。
(三)对年中调转的职工调转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
息;由调入地区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
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社办发[1997]116号)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
额一并计息。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ar20021203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