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缴纳社保费的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3-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3信息】 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
建省人民政府[2000]第58号令)有关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单位应负以下法律
责任: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
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2.缴费单位违反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
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的,除依
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费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情况确定应缴费数额:延迟
缴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
缴之日起,对滞纳费额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保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由所在地地方税
务机关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缴费单位阻挠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公务,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
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
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限期改正通知书,打击报复
举报人员等行为,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ar20021203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