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应并入社保费缴费基数
录入时间:2003-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3信息】 某公司2001年度共为职工缴纳住房公
积金44000元。该公司在平时申报缴纳社保“两费”时,把工资表中的住房公积
金剔除,剩余部分作为社保费缴费基数计缴社保费。近日,地税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
社保费专项检查时,发现上述事实后,要求该公司补缴社保费。对此,该公司负责人
表示不解。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办[2
001]9号)第四条关于缴费工资基数是否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缴费
工资基数的确定应按闽地税办[2000]29号附件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执行,对不属于规定中列举的“工资总额不包括或不计入的项目”的工资性收入,均
应并入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住房公积金应并入社保费缴费基数计缴社
保费。 (ar20021203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