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住房公积金应并入社保费缴费基数

录入时间:2003-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3信息】 某公司2001年度共为职工缴纳住房公 积金44000元。该公司在平时申报缴纳社保“两费”时,把工资表中的住房公积 金剔除,剩余部分作为社保费缴费基数计缴社保费。近日,地税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 社保费专项检查时,发现上述事实后,要求该公司补缴社保费。对此,该公司负责人 表示不解。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办[2 001]9号)第四条关于缴费工资基数是否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缴费 工资基数的确定应按闽地税办[2000]29号附件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执行,对不属于规定中列举的“工资总额不包括或不计入的项目”的工资性收入,均 应并入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住房公积金应并入社保费缴费基数计缴社 保费。 (ar20021203612)(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