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发包人要履行应尽义务
录入时间:2003-0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2/2003信息】 一家工业生产企业,拥有两条生产流水线。
因近年来客户拖欠货款严重,原材料供应又趋于紧张,他们拟将其中的一条生产线承
包给南方一客户。就在承包合同履行一个星期后,国税、地税部门先后打来电话,要
求他们依法履行有关承包情况的报告义务。请问,承包、承租经营是企业的自主行为,
税务机关这样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
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
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
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
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承包、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按以下
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1.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是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领购发票和进行纳税申报;2.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有向税
务机关报告的义务;3.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
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按第1项所述,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是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的纳税人,
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履行纳税义务。一旦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未履行纳税义
务,在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追征承
包人或者承租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