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救济权利过期作废
录入时间:2003-0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2/2003信息】 日前,某有限公司经理和财务人员到市地
税局申请对市稽查局下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复议。法规部门的工作人员初审
后,告知因其申请复议时间已超过60日,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该公司经理对自己的
正当权益“过期作废”十分懊悔。其实只要事先了解救济权利的时效,这种懊悔是可
以避免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税收相关的救济权利时效为:
1.申请税收行政复议权的时效。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有关规
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津、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
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
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
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
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
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权的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同税
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
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效为3个月。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
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
年。
3.要求税案听证权的时效。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
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
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
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4.请求税务行政赔偿权的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
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
期限继续计算。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间内向负有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
求,税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
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