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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何种税

录入时间:2002-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2信息】 1.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 关规定,对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12% 缴纳房产税。对于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 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1年1月1日起,个 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减按4%征收。外籍个人出租房产,不论是否 出租给个人还是企业,都按照房产原值的1.2%(减征30%)缴纳。 2.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拥有房屋 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座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 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北京市将土地划分为六个等级,一至六级 土地每平方米每年税额分别为10元、8元、6元、4元、1元、0.5元。 3.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 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纳营业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营业税减按3%征收。 个人出租住房商用,按照5%缴纳营业税。 外籍个人视同国内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征)。 4.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 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范围 内,以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 内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其余的税 率为1%。 5.教育费附加: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 育费附加。 6.印花税: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于签定合同时按双方订立 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7.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 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在出租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需提供合法凭证)可以在税 前扣除。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u20021204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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