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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不同于税收罚款

录入时间:2002-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2信息】 税收滞纳金和税收罚款在形式上非常接近, 它们都是在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后,税务机关对其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但税收 滞纳金不同于税收罚款。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税收滞纳金以促使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为目的,不以设定新 的金钱给付义务为宗旨,目的实现,即停止累计,它是对占用国家资金的一种经济补 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而税收罚款是对纳税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达到教育其 不再违法的目的,具有儆戒作用,以设定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为宗旨,即使纳税人对自 己的税法违法行为进行了补正,税务机关事后也可以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范围不同。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 附加征收的金钱;而罚款可以针对《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可以给予罚款的各类违法 行为,包括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行为。 3.计算方法不同。税收滞纳金按日累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多次重复课征;而税收罚款税务机关只能对相对人的同一违法 行为处罚一次,不能重复处罚。 4.救济途径不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对滞纳金征收有异 议,必须先行缴纳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而纳税人对罚款有异议,不需要先行缴纳或提供担保即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 提起行政诉讼。 (z20021107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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