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保费的几种特殊情况
录入时间:2003-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3信息】 参加社会保险的纳税人在实际中往往会遇
到一些特殊情况,而不知如何办。比如:在一个单位工作不足三个月的短期聘用职工,
是否可不纳入参保范围?个体工商户能否一次性缴清本年度应缴费款?下岗职工与原
企业解除劳务关系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
在执法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短期聘用职工参保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办[20
01]33号),凡是缴费单位聘用的职工,都应纳入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对在一
个单位不到三个月的短期聘用职工必须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范围。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办[2
000]29号),为了便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缴费,允许其一次性缴清本年度应缴费
款,但不允许其以后的费款在本年度缴纳。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
001]59号),下岗职工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如本人愿意,可将所领取的
经济补偿金用来一次性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不得
低于缴费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行政
执法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0]508号),受委托机关依本授权
委托书行使委托事项时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负责,承担相应
的责任,受委托机关未依本授权委托书行使委托事项时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
件,由受委托机关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地方税务机关依授权委托书行使委托事项就
不须承担相应责任,而应由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ar20021203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