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录入时间:2002-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2信息】 我是一名从事商业零售的个体户,每月按
国税标准缴纳国税,可现在地税为保全税收,开着警车强行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不按有关标准,乱征乱收。请问这四税有无法定依据?地
税这种激民愤行为是否违法?
答: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话说:“种地的纳粮,做买卖的帮行”
讲的就是这个理。你称:“我是一名从事商业零售的个体户,每月按国税标准缴纳国
税,可现在地税为保全税收,开着警车强行征收土地使用、城建、教育、个人所得四
税不按有关标准,乱征乱收,请问这四税有无法定依据?地税这种激民愤的行为是否
违法?”
从你所描述的情况看:可能是地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你对
地税机关征收上述税(费)有疑问,对他们采取的措施有意见。现在就有关问题做以
解释。
第一,从事商业零售的个体户每月除向国税局缴纳税款外,是否还应向地税局缴
纳税款。
我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其征税特征是多环节、多层次、多次征收,只要你发生
纳税行为或者取得应税收入,或者拥有依法纳税的财产,都应依法缴纳税款。至于哪
些行为或者收入、或者财产应该纳税,都是由税法规定的。根据你经营的情况看:你
应该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至于
你是否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要看你的经营地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范围。如果
属征收范围,还要看你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应该缴
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上述四种税(附加)都有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其税率依次为:城市市
区的为7%,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为1%。个人
所得税征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
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项
所得。依据所得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个体工商业
户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
是平方米),税率实行的是分级幅度率,最低为0.2元/平方米,最高为10元/
平方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实用税额
幅度。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登记,在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执行,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依据是国务院1986年4月28日发布的《征收教育费
附加的规定》,国务院于1990年5月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做了修改,并
决定同年8月1日起施行。现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附加率为2%。
第三,地税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执法主体是否合
格,即是不是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再看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看程序是否合乎法
定的要求。如果有任何一项不合法,那么,该行为都无效。
第四,如果你对地税机关的行为有意见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补救:1.你应该必须
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如果你对地税做
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k2002120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