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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承包、分包企业如何开具发票代扣代缴

录入时间:2002-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2信息】 我是一名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作为施工 企业,目前的分包工程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实行分包的,其总承 包人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可是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个人在购 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 取得发票。”我的问题: 1.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金后,分包单位该从何处取得发票开具给总 承包单位。如果它开具了发票,是否会重复缴税? 2.外省的施工企业来西安分包工程或陕西省内西安以外地区的建筑企业来西安 分包工程,又该到税务部门办理哪些手续、接受纳税检查?它们开具给总承包单位的 发票应从何而来? 3.如果我作为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了分包单位的营业税,没有向省内、省外的 分包单位索要发票而索要一般的收款收据,致使它们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之外, 我们单位是否要负责任? 4.作为总承包单位,代如代缴分包单位营业税是我们的法定义务,向其索要发 票,使他们接受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同样也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我的理解对吗? 答:《营业税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 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 缴”。 一、总承包人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税款,应向分包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分包人 有权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安装发票,并据实开具,不重复征税。 二、外地施工单位应持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开出的《外 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接受税 务管理。其扣税、解缴、开票程序同上。 三、《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 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你单位(总承 包人)有权向收款单位(分包人)索要正式的建筑安装发票。如你单位收取了非正式 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进行处 罚。 (k2002120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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