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的入账与处罚
录入时间:2002-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2信息】 某税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
一些企业不按规定取得发票,如用收款收据、假发票、作废发票等入账,进入成本
费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请问这种情况属不属于
虚报亏损,盈利企业按《征管法》第63条作偷税处罚,并按国税函[1996]653号规定,补缴所得税;亏损企业,按《征管法》第64条规定作“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理,
进行处罚(5万元以下),这两种处理办法使用是否恰当?对不涉及所得税的行政事业
单位又该怎么办?
答:我以为应分情况进行处罚。首先企业应该用正规发票时,使用自制收据、假
(废)发票入账,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可以依据此办法给予处罚。但接下来,
应该要分情况而处罚了。如果企业确实发生了费用支出业务,但因无法取得或不方便
取得发票,而用收据、假(废)发票入账,那么,这些成本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应予剔出,并调整应税所得额和补缴税款、滞纳金。如果企业并未发生实际支出,而
用自制收据,假(废)发票入账,虚列支出,造成少缴所得税的,按《征管法》第63条
作偷税处理没有问题;如果企业是亏损企业,没有少缴所得税的,可按第64条“编造
虚假计税依据”处理。对依法不缴纳所得税(也不涉及其他流转税)的行政事业单位,
没有按《发票管理办法》取得发票的,可以依此法给予处罚,对其虚列支出,由其他
财经法规处理,不适用《征管法》。 (m20021204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