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配股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2-1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2信息】 上市公司配股中可能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
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股东参与配股的资产形式主要有货币性资产、非
货币性资产、整体资产。下面按税种和配股资产形式说明配股中的税务处理。
配股与纳税
1.配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
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
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
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
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中。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
产的成本。
企业以整体资产配购股票,即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
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
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
局审核确认。
2.配股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企业以整体资产或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对其中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应按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3.配股的印花税处理
企业以整体资产或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其中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
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应计算缴纳印花税;股份公司通
过配股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利、许可证照,须按件贴花;通过配购增
加的股本和实收资本,亦须计算缴纳印花税。
4.配股的契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161号),配股时,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受让上述资
产的股份公司应计算缴纳契税。
配股的税务筹划
(一)股东方配股的税务筹划
如上所述,法人股东以不同形式的资产向上市公司配购股票,税务处理不同,缴
纳的税金亦有很大的区别(见表)。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说,用货币性资产配购股票应
是最佳选择;当需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配股时,最好选择整体资产形式。
例:某集团公司甲拥有公司乙80%股权。现集团公司下属某上市公司丙需要配股,
甲拟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参与上市公司丙的配股。如果集团公司直接以持有的乙公司
80%的股权参与配股,则必须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集团公
司先购公司乙其他20%的股权,然后再将公司乙作为整体参与上市公司丙的配股,则
集团公司可不将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配股时股东方涉及的税种与税务筹划
配购股票的 可能涉及 税务筹划建议
资产形式 的税种
1.货币性资产 优先采用。
2.经营活动的部分 增值税 涉及的税种最多,
非货币性资产 城建税 故最好不要采用此种
企业所得税 形式配购股票。
印花税
3.整体资产 增值税 因可暂不计缴企业所
城建税 得税,可获得资金时
印花税 间价值。此种方式较
第2种方式优,较第
1种方式差。
(二)上市公司配股的税务筹划
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取得的资产,可能是货币性资产,也可能是非货币性资产或整
体资产。如上所述,由于配股取得的资产形式不同,须纳税的税种也不同。从税务筹
划角度来说,应优先选择货币性资产。当需要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最好不要直
接接受不动产形式的投资(因需要缴纳高额的契税和印花税)。(z20021106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