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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破产与分立

录入时间:2002-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2信息】 甲、乙两公司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 金出资,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半年后丙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解散。 甲、乙两公司分别按股份大小从清算所得中取得货币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在上述过程 中,甲取得货币资金是否按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乙 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契税?如果丙公司是采取分立的方式解散的,又该如何处理? 答:在上述过程中,不管是破产还是分立,原属于甲方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两次 转移,先转移到丙,再转移到乙,且甲、乙双方各自拥有的土地和货币实际上发生了 交换(至少是局部发生了交换),其税收处理比较复杂,意见如下: 营业税。土地使用权在第一次转移时,甲是作为投资,不缴营业税(但应确认收 益,缴企业所得税)。第二次由丙转移给乙,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在投资、联营中,以土地(房地产)作 为入股投资的,在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再转让的,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当然,不管转让给谁,有增值才能缴税。 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所以在第一个 环节,作为承受方丙要缴纳契税。第二个环节中,如果是分立解散,根据财税[2001] 161号《关于企业改制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新设立方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可免契 税,但对破产解散的没有关于契税的免税规定。 (m20021204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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