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费用处理
录入时间:2002-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2信息】 某县一家从事煤炭生产的个人独资企
业,经营中涉及到地方税收方面几个问题,请问:
1.个人独资的煤炭生产企业,按规定计提、列支维简费,年末维简费的贷方余
额,应调增利润,计征所得税吗?
2.个人独资企业,随计税工资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
费,年末它们的贷方余额,应调增利润,计征所得税吗?
3.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只是企业与村、社及村民协商
占用土地,而不是征用土地,给予被占土地村民的年补偿费,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能
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土地使用费进入企业的管理费,在税前扣除?
答:第一、关于煤炭生产企业计提维简费问题,请教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地面
部分的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对井下的坑道等固定资产按煤吨产量
计提维简费。对计提了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就不能重复计提折旧,即计提的维简费应视
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看待。因此,维简费的贷方余额不需要进行税前调整,不应调增
利润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不要把维简费和修理费混为一体,投资者发生的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或分期)扣除。
第二、关于按规定提取的“三费”,年末贷方余额是否调增利润,根据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明确规
定:纳税人的“三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
六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发生的“三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
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的处理方法与以前征收
企业所得税是不同的,正因为是据实扣除,而不是按标准扣除,所以该县地税局的处
理办法是正确的,对贷方余额应进行税前调整。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1997]43号)第九条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活动而发生的
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等。因此,为
企业生产经营而占用村民的土地,就此给予的补偿费,可视为土地使用费,进入管理
费用在税前扣除。 (m20021204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