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2信息】 我们是四川省川北一县区的扶贫福利企业,
主要从事资源产品的生产销售。最近,我们遇到地税检查,有些问题感到十分疑惑:
一、地税所使用机改前乡镇分局印章填制的调账检查清单,是否合法?调取账册
超过3个月,索要仍然不归还,是否合法?
二、机改后的地税所能不能否决机改前日常征管机关所出具的税务检查决定书和
税务检查结论?
三、由过去地税所开具的货运发票反映的运费支出,现在的地税所认为高了,一
要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要认定为乱使用发票进行罚款。请问,是否合法、合理?
四、企业能否要求本地的地税所和负责人,税务检查时实行回避?可否请求上一
级稽查机构进行检查?
五、不符合规范和程序的税务检查,我们可以拒绝吗?若打击报复又怎么办?
六、税务检查的罚款处理有规范吗?地税所所长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七、未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同意,税务人员私自将纳税人账务情况向公安部门通报,
是否违法?
答:对你提的问题逐条回答如下。因“程序”问题,先回答第三问,与第二问换
个位。
第一问:不合法。不合法。
第三问:合法。合不合理要视具体情况。
公民不经法院判决,没罪。报纸上报道公安局逮到人,那怕明知道就是那个人,
也不能用“罪犯”一词,要用“犯罪嫌疑人”,就在于他是不是罪犯,得等法院判了
再说。同样,行政机关做的事,未经法定程序和有权机关否决,就不能说不合法。此
间中连用两个“要”字,“要”就是“将”,就是“还没有”做的事,本身就不存在
合法问题。如果他已调整税收,也对你进行了罚款,那么未经法定程序和有权机关否
决,他就是合法的,你即使再气,他也只能算是“疑犯”,“疑犯从无”。当然如果
你认为他不对,你有你的权利,如申请定额调整,申请复议等。
第二问:刚才说了,“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决定,首先推定合法”。那么,原税务
机关作出的决定,税务所有无权力否决呢?肯定没有。因为,否决是上级对下级,税
务所已是最低格税务机关。
但是,第一,税务所所做的只是原税务机关没做完,或没做到,即补充其未全部
分,这不叫否决。比如原来计算的5元税款,现在税务所算出是10元,补征5元,这叫
维持原决定,补征5元为新决定,合法;第二,税务所可以改正自己的决定,尽管机
改前叫分局,现在叫所,只要是其职能的合法继承人。
第四问:能(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条列举了需回避的几种情况)。可以,但
决定权在税务机关。
第五问:可以拒绝。若有人报复,告他!一经查实,情节严重,有行政处分和刑
法在等他。
第六问:有。首先他应告诉你依据何法、哪条哪款,以及相关权利,你可以去查,
必须不得高于这条里面规定的罚款上限,也不能低于下限。如果他不告诉你这些,你
就只管把生意做好,莫分心。
地税所长权力有多大?只能回答与纳税人相关的:辖区内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有
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权。
第七问:1.通知公安部门视情况定:“账务情况”中有“税收违法行为”,不
违法。
2.如你所言,他是“私自”,属个人行为,作为公民举报,不违法。
3.如属公安部门“侦察”,不违法。
4.正确的做法,应是“县局”立案,经领导批准,移送。
因此,核心是:如果你的账务情况中没有“税收违法行为”,同时,又是他的职
务行为(非个人举报),且未经县局同意,不仅违法,而且违规。(m20021204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