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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违法干不得

录入时间:2002-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2信息】 最近,某有限公司因以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被主管税务机关处以5000元罚款,落得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下场,企业老板后悔不迭, 表示今后一定要诚信纳税,守法经营。那么,哪些行为是发票违法行为?发票违法行 为又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1.未 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3.未按 照规定开具发票的;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6.未 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二)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 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 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 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 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r20021104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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