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征员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害由谁来赔偿
录入时间:2002-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2信息】 我是一名服装厂的销售部经理,我服装厂
在A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向A市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2002年10
月22日,听说B市举办秋季服装交易会,我便同我们销售部的强其森师傅一道带1
000件服装前往B市进行销售。谁知,上午10时左右,我们的摊位前来了一位身
着税务制服的同志和一位着便装的同志,他们声称是国税局的税务人员,前来查看我
们的纳税情况。我告诉他们说:“我们是A市的固定纳税企业,我们的所有销售收入
都要回厂里申报纳税。”其中一位同志问我们有没有证明,我说:“证明没有,你们
可以打电话问一问A市国税局。”他们说:“那你们就得在这里就地纳税!”我们再
三向他们解释,可他们就是要征我们的税。在我们拒绝纳税的情况下,他们硬是抬走
了我们两箱服装。后来,我想:就是扣走了我们的服装,我也得向他们要张收据,回
去好向厂里有个交代。于是,我让我们的强其森师傅到税务所去看一看:能不能多说
些好话,把货要回来;如果要不回来货,就向他们要个收据或证明,好回厂里交差。
谁知,没过多久,一位素不相识的同志跑来向我说:“你们的那位师傅跟税务所的人
打起来了!”我赶忙奔向税务所,待我赶到税务所时,派出所的公安干警也闻讯赶到
了。看到强其森师傅受了伤,我又赶紧把他送进了医院。半个多月过去后,强其森师
傅出院了。住院期间,他一共花去了医药费、治疗费近4000元。我们多次同这家
税务所联系,希望他们能够支付这笔医药费和治疗费,可税务所长却说:“与强其森
发生厮打的人是那位着便装的税务所聘请的税收代征员,不是正式的国家干部,现在
已被辞退,税务所不负责医疗费的赔偿。”请问:我厂作为A市的固定纳税企业到B
市搞服装展销,销售收入都是要回厂里统一申报纳税的,我们还要在B市缴一次增值
税吗?税务所的人连收据都不给开一个就抬走了我们的两箱服装,这合法吗?税收代
征员打伤了我们的员工,税务所现在又把他辞退了,我们的医疗费该由谁来承担呢?
答:首先,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
一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
税人,作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处理,即由税务
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
款的商品、货物。但是,依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
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而且在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付收据。
因此,你们作为A市的固定纳税企业到B市销售产品时,应当带齐你们的税务登记证
副本和A市国税机关给你们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B市国税机关进
行报验;未办理上述手续或未进行报验登记的,B市国税机关有权对你们进行核定应
纳税款。在你们拒绝纳税的情况下,B市国税机关有权扣押你们的商品。但是,在扣
押你们的商品过程中,B市国税机关违反了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一是两名执行人员中,
有一名是税收代征员,而非正式的税务人员;二是扣押你们的服装时,未向你们开付
收据。因此,税务机关对你们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是不合法的。
其次,强其森的医疗费应该由谁来赔偿。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由此可以确定,只有税务机关才依法享有征税权,依法征收税款是税务机关的法定权
力和义务;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仍要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
收税款。因此,税收代征员的征税行为代表的是税务机关而不是其个人。同时,依照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项和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
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包括对公民身体伤害在内的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税收
代征员违法行使税收保全措施,并致使纳税人人身遭受伤害的,税务机关应当是法定
的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公民造成
身体伤害的,不仅要支付医疗费,还要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
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
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要按规定支付残疾赔偿金。因此,希望你
们在今后的外出经营活动中,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你们可
依法向该税务所的上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同时可以要求他们
进行必要的赔偿。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