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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要关注税务文书送达是否合法

录入时间:2002-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2信息】 一个月前,某国税稽查局在查处一煤炭企 业税收违法中,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但由于该煤炭企业离市区较远(近150公里的路程),且天气多雨雪,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有一定困难,故稽查局采取了在该市报刊上公告送 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办法。 一个多月过去后,国税稽查局便向该煤炭企业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对其处以50000元的罚款。该煤炭企业以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为由,拒绝执行稽查局的处理决定,并向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市国税局提出 了税务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市国税局受理了此案,并很快以稽查 局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不合法为由,决定撤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 其实,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 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 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 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 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 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属于直接送达的一种方式)。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 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 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 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而采用公告送达是有法定的前提条件的:要么是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要么是采用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无法 送达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 即视为送达)。 因此,该国税稽查局对单一的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时,在没有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的情况下,就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是不合法的。企业拒绝执行稽查局的处理决 定是对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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