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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2-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2信息】 湖北省转业干部王某,2001年从部队转业 后选择了自主择业,并在经营所在地的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请问,王某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王某经营所需的餐饮发票该如何解决? 答:对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已经以联合发文的方式明确予以支持。《关 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明确规定: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均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贯 彻执行。目前,湖北省对此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因此,各级基层税务部门应 按照[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政 策给予办理免征有关税收的事项。只要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不应以任何理由拒 绝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范围,国家目前并没有具体的界定,因此,军队转业干部无 论从事何种个体经营,均可按照[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转业干部王某,已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领取了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 已经取得了合法经营资格,税务部门就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其提供发票。同时,税务 部门亦有义务向王某宣传国家税收政策,积极支持其自主择业,及时为其办理相关的 免税事宜。 (i20021207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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