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减免税期限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2-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2信息】 我们是2002年10月新办的邮电通信企业。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减半征税。请问减免税期应
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
23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
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
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
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因此,你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2002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征免征企业所
得税的执行期限,可从2003年起计算。 (i20021207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