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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企业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2-1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2信息】 湖北省某一国有工业企业连续几年亏损, 于去年12月份停产,工人已全部下岗,无经营收入。请问是否还要缴纳房产税、土地 使用税? 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和《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 充规定>(鄂税发[1990]127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停产、停办、撤销后闲置未用的 房产和土地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停产是指整个企业经上级批准或因产 品结构调整,连续停产时间在六个月以上者,不包括季节性生产的企业或因设备正常 检修而停产的企业。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 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i2002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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