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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税务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

录入时间:2002-1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2信息】 为维护纳税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 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哪些税务行政行为纳税人有权拒绝? 税务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当事人作出的行为。 下列违法的税务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 1.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 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 拒绝检查。” 2.提前征收,摊派税款,当事人可以拒绝付款。 《税收征管法》第28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 派税款。对没有法律依据提前征收、摊派的税款,当事人可以拒绝付款。 3.收税不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有权拒绝付款。 《税收征管法》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收税不 开具法定完税凭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付款。 4.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 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行政 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5.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不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时不开付清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税收征管法》第47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 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否则,当事人有权拒 绝。 6.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代扣、代收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30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 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如果税务机关要求 其代扣、代收税款,当事人有权拒绝。 7.越权检查,当事人有权拒绝。 税务机关超越《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检查、管理范围,超越检查权限的越权检查, 当事人有权拒绝。 上述违法的税务行政行为当事人还有权予以举报。 (i2002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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