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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的费与税

录入时间:2002-10-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2信息】 问:某人于1994年购买了被拍卖的国有土 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1995年税务所征收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请问:既然国家 拍卖出让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向国家支付了高额费用,为什么还 要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这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有关政策最近有什么新变化? 答:土地使用税对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房产税对房屋产权所 有者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前者按土地所处位置定额征收(每平方米从几角到几元不 等),后者是房产原值扣除30%后按余值的1.2%(如果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2%,居民 住房出租4%)征收。 税与费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事实是你交了费(或叫作地价),从而换得了土地使用 权,正是由于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才成为了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这里,缴了税,表面上什么也没有换得,但实际上纳税人缴税换得了国家提供 的国防安全、社会教育、公共秩序、经济管理等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用通俗的例子讲, 向税务所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务干部却不会每年来为维修房屋,但同时,派出 所的人天天维护社会治安,也不需要给他开工资。所以,一方面依法纳税是公民法定 义务,另一方面诚实纳税的纳税人有权利要求获得完善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m200209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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