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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销售顶账货物可否享受国家“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2-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2信息】 某厂是一家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国家 “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最近,该厂将从外单位收回的顶帐货物直接对外销售, 并向税务机关申请返还已纳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 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 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该厂直接销售从外单位收回的顶账货物,属于非本 企业生产的货物,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缴纳增值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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