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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租后是由出租方还是由承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2-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2信息】 某单位在本市区有土地近20亩,每年都按 时缴纳土地使用税。今年初,该单位将土地出租给另一家公司,提出土地使用税应由 土地使用者交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 行规定》(国税地字[1998]第0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 使用人纳税。”该单位的土地虽然出租给另一家公司,但土地的使用权仍归该单位所 有,承租方只是土地的临时实际使用人。该单位误将使用与使用权混同,土地使用税 是针对土地使用权而征收,作为承租人虽然在实际使用土地,但不是土地使用税的纳 税人,仍应由出租方单位缴纳。 (h200208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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