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2信息】 问:一是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是否属于印
花税征税范围?二是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不交印花税,只在土地使用证上按件贴
花五元,那么,同时出售房地产时,怎样核定应纳税额?按什么标准来划分转让房产
所得和转让土地位用权所得?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
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征税,可见印花税税目、税率是采取正列举法。由于税务登
记证不在税目税率表列举的范围内,所以不征印花税。
出售房地产,应按转移房地产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
纳印花税。由于土地的价值包含在房产的价值内,若不是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则不
再划分转让房产所得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