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2信息】 作为纳税人,就怕被检查,不但耗时费力,
稍不留神,就会被补罚个鼻青眼肿的。办理纳税申报除了认真核算外,还存在技巧问
题。
纳税人必须知道,虽非故意行为造成应缴而少缴税款,经检查被补税的,从滞纳
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绝对比存款利息高,故意少缴税款的,除加收
滞纳金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为此,笔者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做到
以下几点:
1.但凡一切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收入,包括代收的附加费、基金、费用等,不论
是否通过收入科目核算,除国家明文规定不需申报纳税的,均应视同货物销售一并申
报缴纳增值税。
2.凡将应税货物用于馈赠、分配、投资、抵债的均应按照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申
报纳税。
3.经营不同税率货物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避免未分别核算而以从高税率缴
纳增值税。
4.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避免未分别核算,而一并缴纳增值
税。
5.凡采购货物直接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添置及房屋翻修、装潢等)、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中所列的进项税金直接在相应的会计科目
中核算(如“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采购的货物是为“在建工程”、集体
福利、个人消费做预备的,将不含税成本可通过“专项物资”会计科目核算,并备注
所取得的进项税金数额,这样做的好处,是在转移使用到非应税项目时,可避免将未
取得进项税金的那部分也作进项转出。因为如果将所采购货物均通过“原材料”、
“库存商品”统一核算,在转移到非应税项目使用时,不论是否取得进项税金,均要
作进项税金转出,即采购时未取得进项税的那部分也因核算不清,同样也要作进项转
出。
6.取得进项专用发票、普通运输发票以及购买农业初级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
拿不准到底是否符合抵扣条件,应及时到国税管理机关咨询、查验。
7.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应主动及时纠正,税务部门仅加收相
应的滞纳金,可避免相应的处罚。
总之,办税人员在不断加强学习税收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的同时,一定要认真总
结,不断完善,所有相关联的业务均应在记账凭证和明细分类账上注清楚,不但便于
查阅,也便于监督机关核查。(aj200208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