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农药经营应向地税部门缴纳哪些税
录入时间:2002-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2信息】 问:个体工商户从事农药经营,主要批发和
零售农药。现地税部门征税,不知应向地税部门缴纳哪几种税?遵循的依据是什么?
应纳税额应如何计算?地税部门应如何核定应纳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依法向当地地税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建税和教
育费附加等税费。个人所得税是按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经营收入扣除经
营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缴纳。根据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
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城建税是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
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乘以适用税率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
建制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是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税额乘以3%的适用费率缴纳。具体缴纳方式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根据国家税法的
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健全经营账簿,反映真实经营状况,并自觉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未建立账簿或是账簿不健全以及虽设立账簿但不能真实反
映经营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进行核定,实行定期定额
征收。(i200208076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