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垦属下企业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2-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2信息】 问:某厂是农垦属下一家二级核算国有企
业,现应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税部门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问是否还要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如何界定的。
答: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适用
税额计算缴纳的一种税。
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在开征之初,考虑到绝大多数建制镇基础差,在颁布实
施细则中规定建制镇的征税范围规定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建制镇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只对镇区征税,存在问题较
多,税负极不平衡。为此,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
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
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起始执行时间由各地
级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对农垦系统的企业,除明文规定免税者外,应按规定缴纳房
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请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