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征收契税?
录入时间:2002-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2信息】 答:根据房地产有关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令第45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以房地产抵债的属于房地产
转让的合法形式。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对于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需要以债务
人的土地、房屋权属作为偿还,债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司法机关或
者其他方式,以债务人的土地、房屋权属偿还债权人,通过这种方式,债务人与债权
人之间发生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以土地、房屋抵债是指债务人以土地、房屋权属
抵债,债权人受偿抵债的土地、房屋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抵债应属于房屋买卖或
土地使用权出售,债权人应到土地房产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因此,细则规
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