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2信息】 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中,有一
些企业会计向税务部门反映:企业占用的土地中,有部分土地闲置未用,认为,这部
分闲置的土地不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应该免税。根据税法规定,这种认识是不
正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要为其闲置土地纳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
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
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
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也作了以上相同的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
税地字第15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
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
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
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对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
况作了以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工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
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对免缴土地使用税作出的规定,只是
比《暂行条例》减少了第六条中的第六款,其余款项均相同。
从以上政策规定看,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并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法规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中的部分闲置土地面积未作出免税规定,即
不属于免税范围,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四、通过上述政策规定还说明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税收手段加强了对
土地的控制和管理,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对此,作为纳税单位和个人而言,一
方面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另一方面,应尽快将闲置的土地利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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