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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流转税?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 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 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 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 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担方,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 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h200207027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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