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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应缴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2-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2信息】 某公司为一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 生产经营用厂房属集团公司所有。该公司并未向集团公司缴纳租赁费或场地使用费。 今年该公司将该经营用厂房的部分向其他公司出租,租房合同是由该公司与其他公司 签署,租房款也由该公司收取并开具该公司的有效票据。请问该部分房租该公司可否 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如果该公司向集团公司补交房屋租赁费, 又该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该公司作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全资子公司,无租使用总公司的房产,根据原湖 北省税务局(87)鄂税字第246号文“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 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其房产税应由该公司按规定 缴纳。该公司将部分房产出租,租金收入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对出租部分的房 产,应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如果该公司向集团公司补交房屋租赁费,补交 前的房产税由该公司缴纳,补交后该房屋的房产税由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缴纳。该公 司若向集团公司上缴房屋租赁费后再将房屋出租,根据湖北省地税局郭地税发[1997] 3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对其转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为避免重复征税, 凡房屋转租人能提供租入房屋租金支出凭证的,可按转租收入减除租入房屋租金支出 后的余额计算房产税。不能提供凭证的,应按转租收入全额计算房产税。(i200207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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