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抵债”该纳哪些税
录入时间:2002-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2信息】 以资产抵贷款是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对超
过还贷期仍未偿债的贷款人,以其抵押的资产和物资抵偿借款本息的一种债务偿还方
式。企业以房屋、设备、汽车或土地等资产抵贷应缴纳以下税费:
一、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
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
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它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企业
如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旧房屋及建
筑物,应以抵贷作价金额为基数,然后以其评估价格,加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再加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的合计作为
扣除项目金额减除后即为所取得的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累
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超过50%-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超过100%-200%的部分,
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
35%。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
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企业无力归还贷款,以房
屋抵作贷款本息,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企业有偿转让给银行,企业转让房屋所有权的
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计税依据为房屋的作价金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又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转让
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
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企业以土地
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计税依据为
土地使用权的作价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三、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使
用过的其他属于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小
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以设备或其他汽车(不征消费税的汽车)抵
贷,根据设备的作价情况,按上述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确定是否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以
资抵贷”收入,应并入企业总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
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
费。纳税人以资产抵贷款,按照上述规定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均应依法缴纳城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印花税。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借款方时,应就双方书
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h2002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