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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还应缴纳哪些税

录入时间:2002-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2信息】 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转让环节按规定,除缴纳营业税、契税(见《成都税务公报》 2002年4期“土地使用权的变化与纳税”P38页)外,还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建设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收入减去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按30%-60%的超军累进税率计算,由转让方缴纳。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由转让方缴纳(不包括单位或企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缴纳营业税额的7%或5%或1%,由转让方在缴纳营业税的同 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以缴纳营业税税额的3%,由转让方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 交通建设费附加:以缴纳营业税税额4%,由转让方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 (ad2002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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