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厂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2-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2信息】 问:某公司属自来水行业,原来老厂在三
湖连江取水,后因水质恶化,在离县城10公里的地方建立新水厂,新水厂投产后老厂
的厂房设备均停用了,请问:
1.停产的厂房是否可以不缴房产税;
2.停产厂房所提折旧费是否可以抵减应税收入。
答: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收,依据企业账面记载的房产原值征收。为了照
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企业停产、停办、撤销
后闲置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企业停产是指整个企业经上级批准或因产品结构
调整,连续停产时间在六个月以上者,不包括季节性生产的企业或因设备正常检修而
停产的企业。老厂属自来水公司的一部分,老厂停产,并不是整个自来水公司停产,
因此,停产的厂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对厂房所提折旧不可以抵减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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