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的发票处理
录入时间:2002-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2信息】 一家生产日用品的外商企业,有些客户因
为各种原因发生产品退货,但不予提供原发票或税务退税证明,使公司无法处理账务,
同时还承受着已缴纳增值税的负担。
答:根据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应视以下情况
进行处理:
购买方在未付款或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
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
“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如果购买方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
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
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公司作为销售方,如果客户发生退货,应按上述规定处理。如果购买方拒绝办理
有关于续,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其索赔相关损失。(z200205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