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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网吧”收入应按规定纳税

录入时间:2002-07-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1/2002信息】 问:一个个体户经营的网吧是专门利用计 算机为顾客提供上网服务(网上聊天、网上收视、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请问取得的 收入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哪些税,税率各是多少? 答:按照税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利用计算机为顾客提供上网服务取得的收 入,应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的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 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包括省辖市和县级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 所在地在县城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 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的附加率为3%。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 税率。(i2002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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