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应列入固定资产价值
录入时间:2002-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2信息】 2001年1月开征车辆购置税。这一税收应
计入什么科目,如何核算?
车辆购置税是在购置自用车辆时缴纳。不论新旧会计制度均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
价值。根据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在其
他行业财务制度也有明确规定,如《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按照
下列方式计价: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
纳的税金等计价。”
如果执行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同样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
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
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可见执行
新会计制度车辆购置税也应计入相关固定资产价值。
知道了车购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核算就十分明确了。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由
购置车辆的计税价格(非发票价格,国税发[2001]27号、114号文对计税价格有详细解
释)和税率(10%)确定。(m200203057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