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职工教育费不是培训费

录入时间:2002-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2信息】 某单位是某大型国有企业驻渝分公司在四 川省达州市开设的一家厂家支销专营店,因集团是上市公司,应财务要求建账缴税。 地税稽查人员对该店年终检查中要求按该店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 费上交地税部门。该店是国有单位,职工教育应视本店实际需要和职工培训情况由该 店自己决定提取与否,并不应上交(地税部门并没对职工培训)。对吗? 对职工教育费的理解不对。它不是地税部门因为进行职工教育培训向纳税人收取 的培训费用,作为地税部门是无权这样收费的。职工个人教育费是四川省为实施九年 义务制教育,支持教育事业发展,1994年省政府下发川府发[1994]176号文件,规定 在川工作的职工均需交纳个人教育费,由地税部门代征。地税部门按该店职工工资总 额1.5%收取职工个人教育费是对的。(m20020305712)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