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服务业和建安业

录入时间:2002-06-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3/2002信息】 某公司与A公司合作,以A公司名义为B公 司进行一项信息工程建设,该公司主要是提供该项工程中信息方面技术及人员支持。 双方约定以该工程的毛利润按4:6分成。A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收款后将毛利润 40%交我公司。目前A公司已就工程总额缴纳流转税等税费。请问,该公司收到A公司 转来的利润分成时,应如何开票及纳税? 该公司与A公司之间商定的如何进行收入分配其实并不关键,关键在于该公司在 此项信息工程建设中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提供了什么样的劳务。如果该公司向A公 司仅提供工程信息技术及人员支持,那么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即利用设 备、工具、信息或者技能等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该公司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并 缴纳有关税费。但是如果A公司是将整个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交给该公司负责建设、 安装等,那么,该公司就是建安营业税纳税人,当然A公司应扣缴这部分税款。 (m20020405812)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