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6/13/2002信息】 某公司与A公司合作,以A公司名义为B公
司进行一项信息工程建设,该公司主要是提供该项工程中信息方面技术及人员支持。
双方约定以该工程的毛利润按4:6分成。A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收款后将毛利润
40%交我公司。目前A公司已就工程总额缴纳流转税等税费。请问,该公司收到A公司
转来的利润分成时,应如何开票及纳税?
该公司与A公司之间商定的如何进行收入分配其实并不关键,关键在于该公司在
此项信息工程建设中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提供了什么样的劳务。如果该公司向A公
司仅提供工程信息技术及人员支持,那么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即利用设
备、工具、信息或者技能等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该公司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并
缴纳有关税费。但是如果A公司是将整个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交给该公司负责建设、
安装等,那么,该公司就是建安营业税纳税人,当然A公司应扣缴这部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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