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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征管法衔接过渡期间的滞纳金问题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2-06-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3/2002信息】 旧法规定的税款滞纳金为按日加征2‰, 而新法规定为0.5‰。在实际工作中,滞纳税款期限如果正好跨越新法的颁布时间, 应如何计算? 以下题为例: 某县城一餐饮企业2001年3月取得营业收入15万元,4月份取得营业收入10万元, 该企业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于5月31日才缴纳了税款,则滞纳金如何计算?(该企业未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一种算法为: 4月份应缴税金: 营业税:150000×5%=7500 城建税:7500×5%=375 教育费附加:7500×3%=225 5月份应缴税金 营业税:100000×5%=5000 城建税:5000×5%=250 教育费附加:5000×3%=150 4月份税款滞纳金:7875×51×2‰=803.25元 5月份税款滞纳金:5250×21×0.5‰=55.13元 第二种算法为: 4月份税款滞纳金: 7875×20×2‰+7875×31×0.5‰=437.06元 5月份税款滞纳金: 5250×21×0.5‰=55.13元 第一种算法的依据是该餐饮企业欠缴3月份税款的滞纳之日在新法颁布之前,故 新法不具有溯及力,应全部按旧法2‰计算;而第二种算法则以新法颁布时间为准, 分两段即分别按2‰和0.5‰计算。 以上两种算法究竟哪种正确。 答: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 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关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 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月1日之后的,其滞纳金如何计算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 号)的规定,应分段计征,即2001年4月30日前滞纳金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 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也就是第二种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学习、贯彻新征管法,关于加收滞纳金问题,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发生滞纳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缴纳的同时,还要按日加 收0.5‰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能减免。 2.加收滞纳金时,主管税务机关使用税收缴款书。 3.纳税人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照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 (k200203048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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