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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漏洞

录入时间:2002-06-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3/2002信息】 随着建安、房地产行业的日益兴旺,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开发商呈多元化趋势。个体、集体、国有等性质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进 行开发;大部分建筑施工单位主要通过采用各种手段借牌子承揽工程项目,进行个人 或合伙人的操作;多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账簿,财务管理混乱;采取各种手 段隐匿应税收入,主动申报纳税情况差,偷税手段日趋隐蔽。在税收管理上存在的漏 洞,主要有: 一、“假合同、假集资、假代建”的“三假”现象和假借联合开发进行“以房易 地、以地易房”的偷税行为较为严重。由于现行的税收政策上对集资建房等有一定的 优惠政策,一些开发商就利用集资、代建或联合开发的名义,将房地产开发改头换面 为建筑施工行为。再在价格上对购房户给予一定优惠,采用签订假合同、伪造职工花 名册等手段偷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二、故意混淆税款所属年度、项目以达到偷税目的。由于大多数工程项目是个人 或合伙人借建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被借牌公司在收取管理费后, 对实际操作未加控制,借牌人就以甲项目缴税的税票,来充抵乙项目应纳税金。 三、许多建设单位自购材料,即单包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收入缴税。此外, 许多施工单位未按照税法规定以工程形象进度或其他收入实现确定方式及时申报纳税, 常借口未竣工不进行申报,能偷逃则偷逃。 四、由于城区建设需要,一些单位将原有土地及建筑物出售给开发商进行开发, 另迁新址重建。在税收管理上,常忽略对出售方的税收管理。 五、发票使用不规范。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不开具正规售房发票,收 取价外费用时又大量使用白条、三联单等。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双方为减少过户时应 缴纳的税费,虚报成交金额。(m200204057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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