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要注意维权
录入时间:2002-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2信息】 一些纳税人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时,首先
想到的是托“关系”、走“门子”,能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不多。
其实,当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时,可以而且应当通过法律等正当途径来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因此,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
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税务机关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
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或认
为认定的事实有出入,可以向税务执法人员陈述和申辩。陈述时,纳税人要提出自己
对行政处罚的看法、意见或要求、主张,供税务机关参考。纳税人要大胆地进行陈述
和申辩,不要怕税务机关会因此而加重对自己的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另外,纳税人有申请听证和复议的权利。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行为时,只要纳税人要求听证,税
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如果纳税人有听证要求,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
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纳税人认为听证的主持人与
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过
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也可以不经听证程序直接
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在复
议过程中,纳税人享有申请延期复议、申请停止执行、查阅相关材料、撤回行政复议
等权利。但应当注意,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
内提出,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也可以不
经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
利。”纳税人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经济
损失,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赔偿。根据规定,纳税人取得赔偿的途径
有四条:一是税务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害后,主动依法给予赔偿;二是
纳税人通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一并解决;三是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
决;四是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解决。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或人民法院确定为违法行使职权
并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递交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
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税务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
偿或纳税人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自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a200205280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