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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怎样缴税

录入时间:2002-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2信息】 一名退休医生,由于想发挥余热多为社会 作点贡献,于2000年底开办了一家医院。执业登记中注明的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听说,该医院在税收上与正规医院有区别,请问,该医院怎样缴税呢?在城镇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之前开办的私营医院又怎样缴税? 答:200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 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16号),发布了《关 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其中就专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规定。文件规定,对营利性医疗 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其取 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 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 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 后恢复征税。另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 征收各项税收。 在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之前开办的私营医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免缴营业税。但是,自2000年7月1日以后要按照国办发 [2000]16号文件执行。(a200205210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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