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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与使用权

录入时间:2002-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2信息】 某单位在市区有土地近20亩,每年都按时 缴纳土地使用税。今年初,该单位将该土地出租给另外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成了该土 地的实际使用人。这20亩的出租土地的使用税应该由该单位缴纳还是由承租土地的公 司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 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 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显然,该单位的土地虽然出租给另外一家公司,但该土地的使用权仍归该公司拥有, 承租方只是该土地的临时实际使用人。所以,出租后的土地使用税仍应由该公司缴纳。 之所以产生疑惑是因为望文生义了,以为土地使用税就是土地使用者交纳,没有认识 到使用与使用权是有区别的,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土地使用权而征收,作为承租人虽然 在实际使用土地,但不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m200205057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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