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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纳税罚款时该注意五点

录入时间:2002-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2信息】 税务行政处罚关系到纳税人的权益问题。 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当纳税人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罚款的依据 目前,税务机关行政处罚适用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只有《税收征管法》、 《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的处罚规定,国家税务总 局制定的处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处罚规定。除此之外,任何 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规定都不能适用。 罚款的事实和理由 罚款事实是当事人过去或者正在实施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干了什么; 罚款理由是当事人触犯了哪个有明文规定的文件,即为什么罚款。税务机关在处罚决 定作出之前,必须将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根据、拟将给予的处罚意见和当事 人的权利告知当事人,不告知的行政处罚无效。 辩清执罚主体 一看执罚的是不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机关为:具有行政 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如税务事务所就不能行 使处罚权。二看罚款是否为执罚人职权范围内的事,不同的行政机关、部门应各司其 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如基层税务所罚款数额不能超过200O元,税 务部门聘用的纳税人员无权行使处罚权限等。三看执罚人行使职权时需出示执法身份 证。 弄清执法程序和罚款标准。 行政处罚有简易、一般和听证三个程序。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 法定依据,对公民罚款在50元以下、对法人罚款在1000元以下的轻微处罚,可当场实 施。一般程序是罚款超过简易程序数额,执罚机关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 关证据,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听证程序即罚款数额较大,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除涉及隐私外听证应 公开进行。双方可就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质证,然后作出处 罚决定书,纳税人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 不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无效。 罚款怎么办? 纳税人在交纳罚款时,要注意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罚款应由当事人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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