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理税顾问:印花税--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例1]胡兴才为从事服装生产的个体户,
2001年4月开业,领受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当
月胡兴才与其他单位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两份,合同金额分别为200000元和500000元。
与某单位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一份,合同规定按使用该商标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的5%
提取转让收入。2001年胡兴才使用该商标销售服装实现销售收入300000元,按合同规
定应支付商标转让费15000元。
按规定,领取权利、许可证照,应按件贴花5元。则胡兴才对于领取的权利许可
证照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 4
=20元
按照规定,签订的购销合同,应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税率为万
分之三,则购销合同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0+500000)× 0.3‰
=210元
对于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合同,由于签订时无法确定转让收入,在签订时按定额
(5元)贴花。则4月份胡兴才应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20+210+5
=235元
年末,对于商标转让合同,应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其应纳税
额为:
应纳税额=15000× 0.5‰
=7.5元
由于在合同签订时已经按5元贴花,所以应补缴税款2.5元。
12月份胡兴才应当补缴印花税2.5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