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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印花税--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例1]胡兴才为从事服装生产的个体户, 2001年4月开业,领受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当 月胡兴才与其他单位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两份,合同金额分别为200000元和500000元。 与某单位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一份,合同规定按使用该商标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的5% 提取转让收入。2001年胡兴才使用该商标销售服装实现销售收入300000元,按合同规 定应支付商标转让费15000元。 按规定,领取权利、许可证照,应按件贴花5元。则胡兴才对于领取的权利许可 证照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 4 =20元 按照规定,签订的购销合同,应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税率为万 分之三,则购销合同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0+500000)× 0.3‰ =210元 对于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合同,由于签订时无法确定转让收入,在签订时按定额 (5元)贴花。则4月份胡兴才应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20+210+5 =235元 年末,对于商标转让合同,应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其应纳税 额为: 应纳税额=15000× 0.5‰ =7.5元 由于在合同签订时已经按5元贴花,所以应补缴税款2.5元。 12月份胡兴才应当补缴印花税2.5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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