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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理税顾问:印花税--印花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 领受的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由于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 来完成纳税义务,所以称为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 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立合同人。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榄、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 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指合 同的当事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立据人。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如果立据人 未贴花或少贴花的,应由书据的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如果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 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3.立账簿人。凡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领受人。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 各方均为当事人,应当由各方就其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这里所谓的当事人,是 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 凭证由代理人代为书立,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个体户在其经济活动中,经常需要签订各种合同,需要订立产权转移书据,需要 建立营业账簿,需要领取有关的权利许可证照,自然成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例举的各种凭证。包括以下五类: 1.各种合同,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各种合同。对于个体户 来说,主要包括: (1)购销合同。包括个体户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各种供应、预购、采购、购 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易货贸易等各种合同。凡是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 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包括个体户与勘探设计单位签订的勘探、设计合同 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个体户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 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 等的合同,还包括出租门店等所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 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者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 库单)等。 (8)借款合同。包括个体户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个体户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 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个体户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 同(包括专利申报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等,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 利实施许可合同,后者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 等方面的咨询合同)和技术报务合同。 (1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 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对于个体户签订的上述各种合同,不论其是否兑现或者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 花税。 如果一项业务既签订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签订合同,只开立 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个体户在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 用技术使用权的买卖、继承、赠予、交换、分割等过程所书立的书据。其中,财产所 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 据。 3.权利许可证照。指政府授予个体户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 各种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4.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个体户的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作正本使用的,应 另行贴花。 2.个体户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 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4.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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