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理税顾问:印花税--印花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2信息】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
领受的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由于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
来完成纳税义务,所以称为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
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立合同人。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榄、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
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指合
同的当事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立据人。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如果立据人
未贴花或少贴花的,应由书据的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如果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
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3.立账簿人。凡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领受人。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
各方均为当事人,应当由各方就其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这里所谓的当事人,是
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
凭证由代理人代为书立,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个体户在其经济活动中,经常需要签订各种合同,需要订立产权转移书据,需要
建立营业账簿,需要领取有关的权利许可证照,自然成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例举的各种凭证。包括以下五类:
1.各种合同,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各种合同。对于个体户
来说,主要包括:
(1)购销合同。包括个体户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各种供应、预购、采购、购
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易货贸易等各种合同。凡是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
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包括个体户与勘探设计单位签订的勘探、设计合同
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个体户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
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
等的合同,还包括出租门店等所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
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者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
库单)等。
(8)借款合同。包括个体户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个体户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
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个体户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
同(包括专利申报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等,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
利实施许可合同,后者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
等方面的咨询合同)和技术报务合同。
(1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
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对于个体户签订的上述各种合同,不论其是否兑现或者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
花税。
如果一项业务既签订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签订合同,只开立
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个体户在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
用技术使用权的买卖、继承、赠予、交换、分割等过程所书立的书据。其中,财产所
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
据。
3.权利许可证照。指政府授予个体户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
各种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4.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个体户的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作正本使用的,应
另行贴花。
2.个体户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
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4.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